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为满足广大居民消费支付的需求,向社会各界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同时为规范交通银行各发卡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和持卡人的权利义务,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其后的任何修改或替代,以下简称“适用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太平洋借记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是由交通银行发行的以人民币结算的金融支付工具(含联名/主题/照片卡),可在发卡机构营业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银行等渠道,以及发卡机构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营业网点和贴有中国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自助银行上使用。该卡具有消费、存取现金、圈存和圈提(仅限芯片卡)、查询、转账(包括卡与卡、卡与储蓄、卡与各代理机构之间的转账及各种转账缴费等,下同)结算等功能。

第三条 太平洋卡为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发卡对象年龄分为普通卡和儿童卡,其中普通卡按客户等级分为一般卡、交银理财卡和沃德卡。按卡片介质分为磁条卡和纯芯片卡、集芯片和磁条于一体的复合卡和无介质卡;芯片卡按芯片的读取方式不同,分为接触式芯片卡、非接触式芯片卡、同时支持接触式和非接触式的双界面芯片卡。太平洋卡活期结算账户可分为Ⅰ类账户、Ⅱ类账户和Ⅲ类账户。

第四条  申请人可凭公安部门认可且符合发卡机构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等,下同)向发卡机构申领个人主卡;个人主卡申请人可为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申领附属卡(发卡机构规定只可办理个人主卡的卡种除外);附属卡活期结算账户所用款项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附属卡活期结算账户的所有应付款项负偿还责任。

第五条 个人申领太平洋卡须如实填写申请,并同意遵守《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借记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和申领人与发卡机构另行签署的账户协议(如涉及,下同)。发卡机构有权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领卡申请。

第六条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以及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第七条  太平洋卡账户不允许透支。发卡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为太平洋卡活期结算账户存款计付利息,并依法代扣缴利息税。太平洋芯片卡账户除活期结算账户外,还有电子现金账户(部分特殊卡种等除外),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为1000元(含),不计付利息、不记名、不挂失、不止付、不设密码。

第八条  太平洋卡活期结算账户每日和每年在自助银行上的累计提款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太平洋卡活期结算账户在自助银行上的单笔和日累计无卡存款金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相关限额以发卡机构官方网站公布的为准。

第九条  太平洋卡持卡人需根据所持卡片种类的不同缴纳卡片工本费、年费等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按发卡机构公布的届时有效的《交通银行服务收费名录》执行。工本费于开卡时一次性收取;年费按年收取,于持卡人开卡之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收取上一年年费。持卡人销户的,年费自持卡人开卡之日/上一年年费收取之日起至办理销户手续之日止,按年计算,未满一年的不收取上一年年费,于持卡人办理销户手续之日收取。

第十条  持卡人不得出租、出借、转卖银行卡。持卡人在境内外查询、消费、圈存、存取现金和转账时,须遵守发卡机构、中国银联、收单银行和有关受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太平洋磁条卡和无介质卡长期有效。太平洋芯片卡的有效期以太平洋卡卡面记载的有效期为准,持卡人到期如需继续用卡,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

磁条卡持卡人若中途停止使用太平洋卡,芯片卡持卡人若在芯片卡有效期届满前停止使用太平洋卡的, 应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销户申请。

第十二条  除《领用合约》或账户协议另有约定外,太平洋卡的使用应符合本条约定。持卡人领取太平洋卡时,应立即在太平洋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时相同的姓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凡使用密码(包括交易密码和查询密码,下同)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凡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证明;凡未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或依据不同的安全要素组合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证明,发卡机构有权将持卡人使用太平洋卡的收支款项、费用记入其账户。

第十三条  发卡机构应向持卡人提供查询、对账、挂失、咨询、投诉等服务。持卡人可每月通过发卡机构营业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自助银行等渠道查询太平洋卡项下的账务内容。如对交易有异议,持卡人有权要求发卡机构协助查询,发卡机构将于30天内给予答复。如持卡人在该笔交易的银行记账日起150天内未提出异议,则视同持卡人认可该笔交易。

第十四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太平洋卡、密码和预留手机号码,因卡片、手机号码对应的SIM卡、UIM卡以及用户识别码遗失、被第三方复制、盗取或密码泄露而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但因发卡机构过错导致的损失除外。

发卡机构设立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持卡人遗失太平洋卡(无介质卡除外)应及时办理挂失(电子现金账户不挂失),发卡机构接到挂失申请后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时立即生效。发卡机构办理挂失手续完成之前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但因发卡机构过错造成的损失除外。

持卡人办理挂失时须缴纳挂失手续费。持卡人因卡片损坏需换卡或挂失后需补办新卡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相关手续。非发卡机构原因导致补换卡的,由持卡人承担补换新卡需缴纳的卡片工本费,IC卡到期换卡除外。

持卡人遗忘或遗失密码,应凭太平洋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重置密码的申请。

第十五条 太平洋卡持卡人在申请时填写的资料如有变更,如国籍、职业、通讯地址、住所地或工作单位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件信息等,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发卡机构,因持卡人未及时通知发卡机构或非因发卡机构原因导致发卡机构未收到更改通知的, 发卡机构对于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太平洋卡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款项。因不可抗力及/或IT系统故障、通讯系统故障或电力系统故障等非银行所能控制的原因导致持卡人交易失败而造成的损失,以及持卡人在互联网上使用太平洋卡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依法承担,发卡机构不承担责任,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前述约定不免除因发卡机构过错依法应由发卡机构承担的责任。

第十七条  伪造、变造太平洋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太平洋卡及冒用他人太平洋卡诈骗财物的,发卡机构应及时处理,必要时移送司法机关;对由于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发卡机构可对境内外监管或执法部门确认为卡面与磁条或芯片信息不符的卡片采取止付等限制卡片使用措施;在发卡机构认为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发卡机构可授权相关卡组织停止转接卡面与磁条信息不符的卡片的交易。客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发卡机构营业网点柜面核实身份并办理换卡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持卡人应遵守《章程》、《领用合约》和账户协议,如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领用合约》和账户协议的,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的用卡资格,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其太平洋卡。

第二十条  发卡机构有权根据《领用合约》和账户协议的约定修改《章程》、制定或调整太平洋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等收费内容。

第二十一条  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的具体权利义务由《领用合约》和账户协议具体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