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借记卡领用合约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支行(所)(以下简称“甲方”)与太平洋个人借记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主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 和附属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丙方”),在知悉并愿意共同遵守《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交通银行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以下简称《账户协议》)的前提下,就太平洋卡的申领、使用、销户和收回等事宜达成本合约。乙方和丙方签署本合约即视为乙方和丙方已知悉、理解并同意共同遵守《章程》、《账户协议》及本合约的条款。

第一条 信息披露和保密

(一)甲方为乙方和丙方开立太平洋卡,依据监管要求,甲方将采集并留存乙方和丙方的相关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和有效期限、联系电话、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职业信息等。对于监管规定的流动就业群体等特殊客户群体,甲方可进一步核实乙方和丙方的身份,并有权采集并留存乙方和丙方的税务、社保、公积金、手机号码实名、水气煤电公用事业缴费等方面的辅助信息。乙方和丙方应按甲方规定,准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和提交相关信息。

在绑定他行账户开立太平洋卡时,甲方采集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他行绑定账户卡号和账户类型信息等,将通过清算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网址:www.cncc.cn)、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电话95516)等,提交乙方选择的绑定账户开户行,用于个人信息的一致性比对。

在制作太平洋卡实体卡片时,乙方和丙方授权甲方将乙方和丙方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太平洋卡卡号等信息传输给甲方指定的集中制卡服务商,用于制作太平洋卡并寄送给乙方和丙方。

(二)乙方和丙方同意并授权,在使用甲方服务的过程中,甲方有权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乙方和丙方的姓名、证件号码、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相关个人信息以便甲方为乙方和丙方提供产品或服务,以及保障乙方和丙方账户及交易安全。

(三)对于甲方收集和留存的乙方和丙方个人信息,甲方将通过专业技术手段采取加密储存与传输,保障乙方和丙方个人信息的安全。在乙方和丙方注销太平洋卡时,甲方将停止收集乙方和丙方的个人信息,但甲方会在业务资料归档、审计、监管协查等领域继续使用此前收集的相关个人信息。

(四)乙方和丙方在申请办卡时留存在发卡机构的资料如有变更,如联系电话、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职业等,应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除非甲方确实收到了该等更改通知,否则原有的资料将一直有效。因乙方或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或非因甲方原因导致甲方未收到更改通知的,对于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五)乙方或丙方申领太平洋卡时向甲方提交的个人信息资料存在问题、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自收到甲方提示更新信息通知日起且在甲方规定期限内,乙方或丙方没有按甲方要求完成信息完善和有效期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甲方有权限制乙方或丙方太平洋借记卡的使用。

(六)对于在本合约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取的乙方和丙方的未公开信息和资料,甲方对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应依法承担保密责任,不向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和资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或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披露的;

3.甲方为履行本合约义务及行使本合约权利需向甲方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和允许甲方的外部专业顾问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的;

4.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乙方和丙方合法权益,合理实施其他行为的;

5.乙方和丙方另行明确同意或授权甲方进行披露的。

(七)乙方和丙方了解并知悉,对于甲方根据本条(六)第3-5项约定向甲方以外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乙方和丙方的资料和信息,甲方将要求接收乙方和丙方资料和信息的第三方机构承担保密义务。

(八)为方便乙方和丙方使用甲方各项金融服务,乙方和丙方知晓且有权选择是否同意接受通过乙方和丙方向甲方预留的电话、手机等渠道接收甲方发送的服务资讯、营销类信息或营销类电话。如乙方或丙方不同意接收上述甲方发送的服务资讯、营销类信息或营销类电话,可通过拨打甲方95559客服热线或相应信息推送渠道指引的退订方式要求甲方停止发送。

(九)甲方仅在法律法规要求的期限内保留乙方和丙方的个人信息。当超出数据保存期限后,甲方会对乙方和丙方的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第二条 卡片申请

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批准乙方和丙方的领卡申请。

第三条 账户分类

(一)太平洋磁条卡和无介质卡的账户包括活期结算账户和储蓄账户;太平洋芯片卡除上述账户外一般还包括电子现金账户,部分特殊卡种(社保卡等)无电子现金账户。乙方和丙方共用同一个活期结算账户和储蓄账户,但乙方和丙方的电子现金账户各自独立,无关联关系。如无特别指明,下文所述“账户”指活期结算账户。

(二)太平洋卡活期结算账户可分为Ⅰ类账户、Ⅱ类账户和Ⅲ类账户。活期结算账户和储蓄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需遵循适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账户协议》的约定。

(三)太平洋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为1000元(含),不计付利息、不记名、不挂失、不止付、不得取现(销卡销户时除外)、不设密码、消费时无需签字。

第四条 费用

(一)除《章程》约定的费用外,乙方和丙方还需支付使用太平洋卡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甲方公布的届时有效的《交通银行服务收费名录》执行。

(二)乙方和丙方使用太平洋卡活期结算账户后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均记入乙方账户,乙方和丙方使用太平洋卡电子现金账户后所产生的各项费用记入乙方和丙方各自的电子现金账户。

(三)乙方和丙方授权甲方扣收太平洋卡账户内的资金以偿还乙方和丙方的应付的各项费用。

第五条 交易方式及交易凭证

(一)太平洋卡活期结算账户设有密码,密码包括交易密码和查询密码(下同)。乙方和丙方应妥善保管太平洋卡、密码和预留手机号码,因卡片、手机号码对应的SIM卡(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UIM卡(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以及用户识别码遗失、被第三方复制、盗取或密码泄露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和丙方承担,但因甲方过错依法应由甲方承担的损失除外。

(二)凡在电子渠道或POS 上当日连续3 次输错交易密码(各渠道的交易密码输错次数分别统计),或在甲方营业网点柜面当日连续5 次输错交易密码,太平洋卡将被锁,不能在电子渠道和POS 上办理任何使用交易密码的交易,乙方或丙方需持太平洋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甲方营业网点柜面办理太平洋卡解锁交易。

(三)凡使用乙方或丙方的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乙方或丙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证明。凡不需要使用密码的交易,则记载有乙方或丙方签名的交易凭证,或依据不同的安全要素组合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证明。

(四)乙方和丙方领取太平洋卡时,应立即在太平洋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签署申请文件时使用的相同的姓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和丙方在消费、存取现金、转账、圈存时,须遵守甲方、中国银联、万事网联、连通、网联等银行卡清算组织、收单银行及有关受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六)在甲方或甲方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柜面办理存现、取现、转账交易时,乙方或丙方如无法前往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理办理取现、转账或存现交易,委托代理人须同时出示其本人以及乙方或丙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凡使用乙方或丙方的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委托代理人取得了乙方或丙方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乙方或丙方应依法承担因委托代理而产生的损失。

(七)如任何非乙方或丙方应得款项错误存入乙方或丙方账户,经甲方查实确认的,乙方和丙方授权,甲方有权从乙方或丙方的账户扣转该笔款项。

(八)如果乙方和丙方对交易有异议,有权要求甲方协助查询,在查询过程中乙方和丙方如委托甲方索取有关交易单据证明的,还须支付相应的手续费。乙方和丙方如在该笔交易的甲方记账日起150天内未提出异议,则视同乙方和丙方认可该笔交易。

(九)乙方可以通过甲方营业网点柜面或适用的交通银行电子渠道,按甲方规定自行设定或修改太平洋卡在境内和境外自助银行(包括ATM、CRS、iTM,下同)的每日累计取现最高金额(“乙方自设取现限额”),但乙方自设取现限额不应高于银行规定的每卡在境内和境外自助银行上的每日累计取现最高金额(“银行规定取现限额”),如乙方没有自行设定取现限额或乙方自设取现限额高于银行规定取现限额,则视同乙方和丙方默认适用银行规定取现限额。乙方名下所有境内银行卡(含附属卡,下同)每个自然年度在境外自助银行上的累计取现金额不应高于监管规定的每人每年在境外自助银行上的累计取现金额,否则,乙方将在本年及次年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章程第八条所称“规定限额”是指银行规定取现限额(包括每日和每年)或乙方自设每日取现限额(如有)。银行规定的或乙方自行设定的每卡在境内自助银行上的每日累计取现最高金额指每日有卡取款和无卡取款合计最高金额。上述规定限额可在相应的交易渠道上进行查询,下同。

(十)乙方可以通过甲方营业网点柜面或适用的交通银行电子渠道,按甲方规定自行设定或修改太平洋卡POS消费限额,包括境内单笔消费金额和每日累计消费限额与境外单笔消费金额和每日累计金额(“乙方自设POS消费限额”)。其中境外POS消费限额包括特定地区POS消费限额,特定地区POS消费限额是甲方针对太平洋卡消费风险较高的特定地区实行的强制性消费限额(以下简称“银行规定的统一限额”)。如果乙方未自设境内地区POS消费单笔或当日累计限额,则境内地区POS消费交易单笔与当日累计无限额;如果乙方未自设境外地区POS消费单笔与当日累计限额,则境外除特定地区以外的POS消费交易单笔与当日累计无限额。特定地区POS消费单笔或当日累计限额以银行规定的统一限额为准。

乙方的境外地区POS消费自设限额高于特定地区限额的,在特定地区以银行规定的统一限额为准,在境外除特定地区以外的地区以客户自设限额为准。

乙方也可通过甲方95559 客服热线申请临时调整消费限额,人工座席在核实乙方身份后,直接为乙方办理临时消费限额调整,系统登记后实时生效。申请临时调整的消费限额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周。若乙方不明确有效期,有效期自动设置为一周时间,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再行申请临时调整,有效期结束后,额度自动恢复为原有额度。

(十一)乙方通过甲方自助存款设备(包括CDM、CRS、iTM)办理存款交易,若采用读取实体卡片的方式办理,无金额限制(设备本身所能容纳的单笔金额数量限制除外);如采用手输卡号的方式办理,则不得高于银行规定存款限额。

(十二)乙方在申领太平洋卡时可同时开通甲方电子渠道转账,若当时不开通,亦可之后在甲方营业网点柜面,或通过电子渠道自助开通(因甲方风险控制要求规定的部分客户除外)。

乙方在开通电子渠道转账业务时,需设置电子渠道上由乙方账户向交行非乙方账户、其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上述账户合并计算)的单笔转账限额、日累计转账限额、日累计转账笔数和年累计转账限额,超出限额和笔数的,需到甲方营业网点柜面办理。乙方自设的转账限额和笔数不应高于银行规定的转账最高金额和笔数。

(十三)太平洋卡电子现金账户具有圈存、圈提、消费和查询等功能。

1.电子现金账户的圈存功能包括指定账户圈存、非指定账户圈存和现金圈存。指定账户圈存指通过甲方营业网点柜面、ATM、CRS、iTM、自助通等终端将本太平洋卡活期结算账户中的资金划入电子现金账户;非指定账户圈存指通过甲方营业网点柜面、ATM、CRS、iTM、自助通等终端将其他任一太平洋卡活期结算账户中的资金划入电子现金账户;现金圈存指通过甲方营业网点柜面、CRS、iTM等终端,将现金存入电子现金账户。

2.电子现金账户的圈提功能包括指定账户圈提、非指定账户圈提和现金圈提。指定账户圈提指通过甲方营业网点柜面将电子现金账户中的资金划入本太平洋卡活期结算账户;非指定账户圈提指通过甲方营业网点柜面将电子现金账户中的资金划入其他任一太平洋卡活期结算账户;现金圈提指通过甲方营业网点柜面将电子现金账户中的资金提取现金。

3.乙方和丙方使用电子现金进行消费时无需提交密码,无需在交易凭证上签名确认。若消费金额大于电子现金的余额或收单银行因风险控制目的而在其布放的POS上进行相关设置的原因,该笔交易款项将从活期结算账户中全额扣除,乙方或丙方应输入交易密码,并在相关交易凭证上签名。

4.乙方和丙方可通过甲方营业网点柜面、自助银行等终端查询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信息和最近10笔交易明细记录。交易明细记录包括圈存交易、圈提交易和接触式消费交易,非接触式消费交易不提供交易明细查询。

(十四)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1.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是指:乙方和丙方使用太平洋卡或承载太平洋卡信息的移动设备,在中国银联指定的小额免密免签商户上以“闪付”的方式进行规定金额以下的联机交易时,将无需输入密码,并免于在签购单上签名。

2.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在新开立太平洋卡时由客户自主选择开通或关闭。开通后如需关闭或调整限额,乙方和丙方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甲方营业网点柜面或通过适用的电子渠道关闭,或调整小额免密免签交易单笔和日累计限额。乙方和丙方自设的小额免密免签交易限额不应高于银行规定的单笔和日累计最高金额。

3.乙方和丙方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后,将不能使用“闪付”的方式在中国银联指定的小额免密免签商户处办理中国银联规定金额以下的联机交易。

乙方和丙方下调小额免密免签功能限额后,将不能使用“闪付”的方式在中国银联指定的小额免密免签商户处办理乙方和丙方自设限额以上至中国银联规定金额的联机交易。

(十五)乙方和丙方知悉,太平洋卡可在经乙方和丙方授权后通过支付机构支付平台开通网络支付功能。各网络支付功能的持卡人身份认证方式、相关交易规则、法律风险、风险防范措施以乙方和丙方开通网络支付功能时签署的文件及/或支付机构规定的相关业务规则的具体规定内容为准。

第六条 太平洋卡挂失及密码重置

(一)乙方或丙方遗失太平洋卡,应由本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委托他人及时通过甲方营业网点柜面或智能柜员机办理正式挂失,或通过甲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自助语音、iTM、自助通等渠道凭交易密码办理正式挂失,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时立即生效。

(二)乙方或丙方遗忘太平洋卡密码的,应由本人凭太平洋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甲方营业网点柜面或智能柜员机办理密码重置。

(三)乙方或丙方遗失太平洋卡并遗忘密码的,可通过电话银行人工客服办理太平洋卡应急挂失,或由本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时到甲方营业网点办理太平洋卡正式挂失并重置密码。乙方或丙方办理应急挂失后如需办理后续补卡或销卡的,须由本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委托他人通过甲方营业网点柜面或智能柜员机办理正式挂失手续。

(四)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或丙方应依法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密码重置前使用密码进行的各项交易;

2.挂失手续办理完成前发生的太平洋卡下的所有交易;

3.乙方或丙方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乙方或丙方未在太平洋卡背面签名而被他人冒用的;

5.乙方或丙方未保管好其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因密码泄露而被他人冒用的;

6.甲方调查客户身份信息等相关情况,遭乙方或丙方拒绝的。

第七条 太平洋卡换卡

太平洋卡有效期满、卡片损坏,乙方和丙方可到甲方营业网点柜面或通过适用的甲方电子渠道申请办理换卡。如太平洋卡芯片可读,则在换卡的同时,甲方将原太平洋卡电子现金账户中的余额转至新卡的活期结算账户;如太平洋卡芯片损坏不可读,则甲方将于清算的合理期限内,自动将原太平洋卡电子现金账户中的余额转至新卡的活期结算账户。

第八条 太平洋卡有效期限

太平洋磁条卡长期有效,太平洋IC卡的有效期限以卡面上记载的日期为准。太平洋IC卡有效期届满后,乙方须到甲方营业网点柜面或通过适用的甲方电子渠道办理换卡和激活手续。乙方办理换卡和激活手续后方可使用太平洋IC卡办理交易,否则,仅能办理无卡交易。

第九条 其他使用条款

(一)如有下列情况,甲方有权对乙方或丙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太平洋卡交易额度、渠道和频次、或是暂停或终止部分或全部服务、或是取消用卡资格等措施,并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太平洋卡,同时乙方或丙方应依法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失:

1.乙方或丙方向他人出租、出售、出借太平洋卡或账户;

2.乙方或丙方利用太平洋卡从事非法活动;

3.乙方或丙方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4.非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或丙方使用的太平洋卡磁道信息泄露;

5.有权机关要求冻结乙方账户;

6. 乙方或丙方存在涉嫌洗钱或协助他人洗钱、恐怖融资或逃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是涉及制裁名单,或是被交通银行认定账户或行为可疑的;

7.乙方或丙方未按交通银行规定完善客户基本身份信息或更新证件有效期的;

8.乙方或丙方违反本合约其他条款。

(二)乙方或丙方太平洋卡账户如发生下列情形,甲方有权暂停/中止乙方或丙方太平洋卡账户或其在交通银行其他银行账户的相应业务/功能:

1.乙方或丙方的太平洋卡账户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甲方中止该太平洋卡账户的所有业务;甲方通知乙方或丙方重新核实身份的,乙方或丙方未在3日内完成身份重新核实的,甲方有权对乙方或丙方名下其他全部非涉案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直至乙方或丙方完成身份核实后恢复;

2.乙方或丙方自太平洋卡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甲方有权暂停乙方或丙方该太平洋卡账户的非柜面业务,直至甲方向乙方或丙方重新核实身份后恢复;

3.甲方认为乙方或丙方太平洋卡账户交易可疑的,甲方通知乙方或丙方进行交易核实,经核实后甲方仍认定太平洋卡账户可疑的,甲方有权暂停乙方或丙方太平洋卡账户非柜面业务。

4.乙方或丙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为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的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的个人后,甲方有权暂停乙方或丙方该太平洋卡账户的非柜面业务5年,并在5年内不为乙方或丙方新开立太平洋卡账户;

5.甲方发现乙方或丙方留存在甲方的联系电话号码存在多人使用情形,在甲方联系乙方或丙方后,乙方或丙方无法提供合理性证明的,甲方有权暂停乙方或丙方该太平洋卡账户的非柜面业务,直至乙方或丙方提供合理性证明后恢复;

6.乙方或丙方太平洋卡账户连续1年无任何交易,资产余额在10元以下的,甲方有权暂停乙方或丙方该太平洋卡账户的非柜面业务,直至乙方或丙方提供合理性证明后恢复。

(三)乙方或丙方太平洋卡账户被用于作为互联网赌博、色情平台,互联网销售彩票平台,非法外汇、贵金属投资交易平台,非法证券期货类交易平台,代币发行融资及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未经监管部门批准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以及未取得省级政府批文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收款账户的,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暂停该太平洋卡账户非柜面业务等措施。

(四)甲方发现乙方或丙方冒用身份开户、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存在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可疑活动,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太平洋卡交易额度、渠道、频次或是暂停或终止全部服务、或是取消用卡资格等风险控制措施。

(五)乙方或丙方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应付款项。因不可抗力及/或IT系统故障、通讯系统故障、电力系统故障等非银行所能控制的原因导致乙方或丙方交易失败而造成的损失,以及乙方或丙方在互联网上使用太平洋卡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乙方和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责任,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前述约定不免除因甲方过错导致的责任。

(六)乙方和丙方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不利用太平洋卡从事违法活动,不从事涉及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犯罪活动,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客户身份及交易背景尽职调查等各项反洗钱工作,并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七)乙方和丙方知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将被有权机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持有他人银行账户,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乙方和丙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银行账户。

第十条 销户条款

(一)乙方或丙方如需中途停止使用太平洋卡的,应向甲方提出销户申请。若丙方提出销卡,乙方可继续使用太平洋卡;若乙方提出销卡销户,则丙方须同时销卡。

(二)如甲方在受理乙方书面销户申请时乙方无应付款项或冻结款项且芯片可读,则甲方当日为其办理销户手续。如甲方在受理乙方书面销户申请时乙方尚有应付款项或冻结款项且芯片可读,则甲方将于乙方无应付款项或冻结款项后为其办理销户手续。如甲方在受理乙方或丙方书面销户申请时乙方或丙方的芯片损坏不可读,则甲方将于清算的合理期限内为其办理销户手续。在销户手续办理完毕前因使用太平洋卡而发生的所有应付款项仍应由乙方承担,上述应付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并由乙方一次清偿。

(三)乙方和丙方太平洋卡账户连续1年无任何交易,余额为零;且乙方和丙方未使用太平洋卡开通任何业务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交易账户、太平洋贷记卡自动还款、外汇宝、双利账户、自助转账、定制转账等,甲方有权为乙方和丙方自动办理销户手续。

(四)本合约自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终止。

第十一条 个性化照片卡领用条款

(一)乙方和丙方办理个性化照片卡需向甲方提供个性化照片(包括电子文档),个性化照片包括个人艺术照、全家福、宠物、风景等各种照片。

(二)乙方和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个性化照片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其所提供的照片拥有肖像权、著作权等所有权利或所有授权;因照片的肖像权、著作权等权利而引发的任何纷争或诉讼,由乙方或丙方自行解决并直接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因该等纷争或诉讼导致甲方受到经济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名誉损失费等),其损失由乙方或丙方承担。

(三)凡乙方和丙方提交的照片,包括照片上的装饰、标语、符号等,涉及以下内容的,均不予受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丙方更换所提供照片:

1.与各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2.与各国政府间或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3.与“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4.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

5.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

6.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

7.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8.广告、促销信息或品牌产品的名称或商标;

9.名人、音乐家、公众人物或运动员(申领人拥有肖像权的除外);

10.各类电话号码;

11.不被承认的各种组织或团体的名称或标识;

12.侵犯文化或宗教信仰的图案;

13.奥林匹克标志图案;

14.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组织的名称或标识;

15.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摆放的其它内容;

16.甲方认为不能受理的照片。

(四)乙方和丙方应在申请太平洋卡、或申请重制、挂失补卡的同时提供照片。乙方和丙方申请重制卡或挂失补卡可提供原照片,也可提供新照片。所提供的照片经甲方审核后,予以制卡,照片不予退还;如所提供的照片不符合要求,乙方或丙方应更换照片再行申领。

第十二条  儿童卡的领用条款

(一)乙方或丙方未满16周岁只能申领儿童卡,不能申领普通个人借记卡(就社保卡而言,如乙方当地社保中心未对社保卡从儿童卡与非儿童卡的角度进行区分,乙方申领的社保卡均为普通个人借记卡)。

(二)儿童卡需由乙方和丙方的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开卡代理人”)代理申领,申领儿童卡时,甲方除需采集并留存本合约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个人信息之外,还需采集乙方和丙方法定监护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国籍以及双方之间的法定监护关系证明文件信息。如需变更代理人,新代理人需为乙方或丙方的法定监护人,新老代理人可凭儿童卡、三方有效身份证件和法定监护关系证明到甲方任一营业网点柜面提出申请,甲方有权采集并留存上述新的监护人信息,并删除老的监护人信息。

(三)开卡代理人可以通过甲方营业网点柜面或适用的交通银行电子银行渠道,按甲方规定自行设定或修改儿童卡POS消费限额,包括单笔消费限额和当日累计消费限额(“儿童卡自设消费限额”)。

儿童卡自设消费限额同时适用于境内地区和境外地区,不对境内地区和境外地区(包括特定地区)进行单独设限。如未设置消费限额,其活期结算账户上的款项不能用于消费。如儿童卡自设消费限额不超过银行规定的特定地区消费限额,则按儿童卡自设消费限额标准执行;如儿童卡自设消费限额超过银行规定的特定地区消费限额,则按银行规定的特定地区消费限额标准执行。儿童卡在特定地区之外的境内外地区消费时,按儿童卡自设消费限额标准执行。

(四)开卡代理人可以通过甲方营业网点柜面,按甲方规定自行设定或修改儿童卡在境内外自助银行上的每日累计取现最高金额(“乙方自设儿童卡取现限额”),但乙方自设儿童卡限额不应高于本合约第五条第九款所述银行规定取现限额,如开卡代理人没有自行设定儿童卡取现限额,则儿童卡在境内外自助银行上的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银行规定取现限额。

(五)儿童卡的领卡(乙方要求邮寄卡片除外)、换卡、补卡、设置和修改密码、设定和修改儿童卡在境内外自助银行上的每日累计取现最高金额、POS消费限额、各类业务签约、销户等柜面业务(存款除外)需由开卡代理人办理,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

儿童卡在甲方及甲方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柜面办理取现和转账交易时,应由开卡代理人或乙方或丙方的其他法定监护人办理,并出示双方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  商汇卡的领用条款

(一)根据乙方存款等级的不同,乙方可享受结算类交易手续费的费率优惠。上述“存款等级”是指与乙方的日均存款金额相对应的等级。

(二)乙方的日均存款金额从乙方在甲方开立客户号的日期开始计算。乙方开立客户号超过一个自然月后开立太平洋卡的,日均存款金额根据乙方上一个月的日均存款计算;乙方开立客户号后未超过一个自然月开立太平洋卡的,日均存款金额根据乙方开立客户号时的时点余额计算,下个月起根据上一个月的日均存款计算。

存款指乙方同一客户号下的人民币活期和定期储蓄存款以及所有表内理财产品。

(三)“结算类交易”是指包括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渠道上的同城及异地跨交通银行系统取款和跨行转账交易、境外银联ATM上查询及取款交易。

(四)对于新开太平洋卡的乙方,存款等级于开卡日(T日)后的第2日(“T+2日”)生效,太平洋卡有效期内,甲方每月更新乙方存款等级,更新的存款等级于次月2日起生效。新开太平洋卡的,乙方应在其存款等级生效后才能购买套餐或按存款等级享受手续费优惠,T+2日期间没有任何优惠,也不能购买套餐。

(五)乙方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有权通过甲方网上银行购买结算类交易手续费全免套餐:

1.乙方的存款等级为“1”至“16”级的;

2.乙方为交通银行个人网银证书认证或短信密码用户。

(六)乙方选择购买结算类交易手续费全免套餐的,在套餐有效期内通过太平洋卡进行的结算类交易手续费全免。如乙方不购买套餐,则根据乙方的存款等级享受相应的手续费优惠。

(七)套餐分包年套餐和包月套餐,乙方只能选择购买其中一款:

1.包年套餐,1期为一年,即有效期为购买之日起一年。包年套餐最多只能购买1期即一年。

2.包月套餐,1期为一个月,即有效期为购买之日起一个月。包月套餐最多只能购买12期即一年。

任意1期套餐到期后,如乙方不继续购买的,乙方将根据相应的存款等级享受相应的手续费优惠

(八)乙方可通过甲方网上银行查询套餐购买情况。

套餐购买情况查询分为当前有效套餐查询和历史购买套餐查询。当前有效套餐交易查询可查询到当前在有效期内的套餐的购买日期和到期日期,历史购买套餐查询可查询到两年内客户所购买套餐的购买日和到期日。

第十四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约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律),在履行本合约中所发生的争议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通知

(一)乙方、丙方在甲方留存的联系方式(包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均真实有效。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乙方、丙方应立即至甲方营业网点或根据甲方系统提示进行变更。该等信息变更在变更成功后生效。

(二)除本合约另有明确约定外,甲方对乙方、丙方的任何通知,甲方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甲方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电传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甲方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乙方、丙方者为准。就同一事项,甲方对乙方、丙方发出一份以上通知且通知内容不同的,除非在通知中另有明确说明,以通知发出时间在后的为准。

1.公告,以甲方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

2.专人送达,以乙方、丙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甲方最近所知的乙方、丙方通讯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4.传真、移动电话短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甲方最近所知的乙方、丙方传真号码、乙方、丙方指定的移动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微信号,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前述送达指相关信息进入服务商的服务器终端而不以相关信息实际在客户终端显示为标准。

(三)乙方、丙方同意,除非甲方收到乙方、丙方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乙方、丙方在本合约填写的通讯地址是法院向乙方、丙方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上述送达地址适用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一审、管辖权异议及复议、二审、再审、发回重审和执行程序等。如乙方、丙方应诉并直接向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甲方最近所知的通讯地址不一致的,法院有权以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为准进行送达。

本合约争议解决过程中,法院可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于乙方、丙方:

1.邮递送达(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乙方、丙方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为送达之日;

2.专人送达,以乙方、丙方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法院采用邮递送达(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方式的,如乙方、丙方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或乙方、丙方所填写的通讯地址不准确或通讯地址实际发生变更但甲方未收到乙方、丙方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导致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被退回的,以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法院采用专人送达方式的,如乙方、丙方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

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法院对乙方、丙方的任何通知,法院有权通过本条第(二)款约定的任一通讯方式进行。法院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讯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电传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法院同时选择多种通讯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乙方、丙方者为准。

(四)本条约定属于合约中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条款,本合约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第十六条 其他

(一)太平洋卡《章程》、《账户协议》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太平洋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等收费内容以《交通银行服务收费名录》的规定为准。

(二)甲方修改本合约、《章程》,新设立服务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调整取现限额、存款限额和特定地区及特定地区消费限额,调整小额免密免签业务交易限额,调整商汇卡套餐中所包含的结算类交易类型和渠道、套餐购买渠道、各存款等级所享受的优惠标准和网银用户类型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的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甲方有权提前在交通银行门户网站、相关渠道或甲方营业网点公告或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乙方和丙方。乙方或丙方不同意变更内容的,有权在公告执行前或在电话、短信载明的时间前按本合约办理销卡/销户手续。公告期满后即对本合约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三)根据申领人所申领太平洋卡种类和渠道的不同,本领用合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仅分别适用于个性化照片卡、儿童卡申领太平洋卡及相应的附属卡(如有)的申领人。

(四)未尽事宜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参照金融业惯例及甲方业务规定办理。

(五)本领用合约项下相关金融产品是否受中国存款保险制度保障依照《存款保险条例》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六)乙方或丙方如对本合约条款有任何疑义,或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可通过至银行营业网点或拨打95559交通银行客户咨询投诉电话等方式反馈,由双方协调共同解决。

(七)本合约自乙方及/或丙方签署后生效。签署是指乙方、丙方在甲方申领设备的交互屏上根据相应提示以手指签名或以手指签名并录入指纹。